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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家庭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岳阳湘阴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汤宇 时间:2023-07-31 10:42:38 

湖南长安网7月28日讯(通讯员 汤宇)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原告系一家五口,起诉对象为所在村民小组。双方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分歧,为此对簿公堂。

原告龙某原系贵州人,在外务工期间认识原告黄某并确定恋爱关系。谈婚论嫁时原告黄某父亲提出龙某需将户口迁到女方户籍地才同意二人结婚。原告龙某因为爱情愿意离乡背井来到女友家乡生活。

在经过黄某所在村委同意后,龙某于1998年将户口迁到被告村民小组,并在当地建了一栋房屋,二人婚后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一家五口一直在该村民小组生活,并在该小组有承包土地,还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8年建设平益高速时,该组获得征地补偿款120余万元。被告村民小组认为按照村规民约,外来户籍的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款,原告一家五口未融入小组集体,不属于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未向原告一家分配补偿款,原告一家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一家五口是否系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其是否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首先,原告提交了由原村书记甘某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原告龙某户口迁入该村经过该村同意。其次,原告提交了原常住人口登记表、湘阴县公安局长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可以证明原告龙某的户口迁入时经过了户籍管理机关的审批。再次,五原告均落户于被告村民小组,且在当地有自建房,一直在该地生活,以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综上,应认定五原告具有被告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诉请被告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湘阴法院依法支持了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村民小组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凡是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有平等获得被分配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黄某虽结婚成家,但其并未外嫁,户口更未迁出,其丈夫龙某虽系外来户,但于1998年将户口迁入被告村民小组,其三个子女更是自出生户口就落在被告村民小组。五原告一直在被告村民小组生活,并未在其他地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且已取得被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被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也会出现男方将户口迁入到女方家庭的情况,但无论是男方将户口迁到女方家,还是女方将户口迁到男方家,都是属于婚姻自由,均受法律保护。故在征地补偿时,不能因此歧视上门女婿家庭。有些地方会通过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出嫁女或上门女婿获得征地补偿。村民会议虽然可以讨论决定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但不包含村民资格的认定,也不能任性使用自治权来随意剥夺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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