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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潜逃数月终投案,原为瞒天过海来脱罪?起诉!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严瑾 时间:2023-07-21 13:54:54 

湖南长安网7月20日讯(通讯员 严瑾)“这个事情我不清楚,都是别人要我帮忙,我也不知道是违法犯罪啊!”吴某某在接受讯问时说道。这究竟是无知者不懂法误触违法“红线”?还是犯罪嫌疑人为逃脱刑罚故显“无辜”?

近日,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发现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团伙犯罪案件。该团伙先后流窜至湖南、湖北、贵州、江西省等地,主要为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上线团伙,提供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洗钱操作。

经查,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某、孟某某、韩某某为“股东”身份,主要负责共同出资,其下雇佣的李某1、李某2、吴某某系“骑手”,负责取现汇款,肖某某、张某某等人则为“卡主”,负责提供银行卡用以洗钱转账。该团伙作案涉及银行卡共计53张,资金流水高达300余万元,已查实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近80万元,其犯罪手段极其隐蔽,给司法机关的追查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

经过公安立案侦查,该团伙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抓捕归案,并依法将案件移送雨湖区人民检察院。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后发现,作为直接跟境外联系的团伙“老大”吴某某迟迟未到案,但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已经可以形成证实吴某某作为团伙组织者的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锁链,故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诉意见。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踏遍铁鞋无觅处”的吴某某在数月后居然主动向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本以为是“迷途知返”的他,其实内心却盘算着别的“小九九”,“我只是被代号叫‘虎’的喊过来帮忙取钱的,他答应我取一万元给我抽成200元,我经济比较拮据,贪图来钱快,就取了一次,后来也是他要我看有没有人愿意干这个,我就问了张某某愿不愿意来。”没有想到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早已将其犯罪证据掌握到位的吴某某,到案后不仅将其在整个团伙中起到的组织、指挥作用完全撇开,还把所有的罪责推到了其他团伙成员以及上线身上,企图为自己脱罪。在公安机关将吴某某从贵州公安移送回湘潭后,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为如何进一步侦查取证,给出指导意见,最终吴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近日,以吴某某为首的洗钱团伙人员已经全部依法提起公诉。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韩某某在被逮捕之前还试图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前往诈骗公司“做事”赚大钱。在此也提醒大家,无论是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接收非法资金,还是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亦或是去国外“公司”赚大钱,都涉及违法犯罪,切勿因一时贪念,身陷牢笼。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勿要轻信他人、随意转账,务必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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