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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后上演“黑吃黑”,怀化法院:数罪并罚!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胡丽平 唐林枫 时间:2023-07-21 13:55:34 

湖南长安网7月21日讯(通讯员 胡丽平 唐林枫)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高发,不法分子大量收购银行卡,用于“洗钱”“跑分”,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有人在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更有人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心思……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已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等结算账户租借给他人用于帮助网络犯罪支付结算,进账多达60余万元,在此期间,张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等人,动了“黑吃黑”的念头,遂先后分两次共计取出13余万元用于私分,被告人杨某获利4.5万余元。2022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租借银行卡等结算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为牟利而介绍刘某等人贩卖结算账户,进账金额达25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获利4900元。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投案并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杨某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帮助行为包括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法官提醒:谨记!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支付账户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供转账、提现等服务,避免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和“帮凶”,更不要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小聪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都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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