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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商铺投资?房屋租赁?为何法院最后认定为民间借贷?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陈佳琳 时间:2023-07-04 16:27:19 

湖南长安网7月04日讯(通讯员 陈佳琳)最近市民何某有点烦恼,几年前何某投资了祁东县某公司一个号称“高回报、零风险”的内部商铺投资项目,本想投资商铺收取租金,没想到不仅租金没拿到手,连本金都要不回来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为商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底,原告何某(乙方)与被告祁东县某公司(甲方)签订《商铺项目内部员工投资合同》,约定:乙方投资甲方开发的商铺项目1栋139房,投资款为979184元;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投资期满6年后,乙方如需撤资,甲方承诺可按人民币1958368元整回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付租金不需退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投资期满前乙方可随时申请撤资,甲方承诺全额退还乙方投资款,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甲方已付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何某将商铺租给被告祁东县某公司使用,租赁期为5年,五年总租金为商铺作价款的30%,商铺作价为979184元,第一年租金为4%、第二年租金为5%、第三年租金为6%、第四年租金为7%、第五年租金为8%,总租金29375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何某即向被告祁东县某公司支付了商铺投资款,但被告祁东县某公司在支付了5875元租金后便不再按约履行。无奈之下,原告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项目内部员工投资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其商铺投资款及租金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项目内部员工投资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易模式是原告向被告支付“投资款”,由被告负责商铺经营,原告无权参与经营或自主经营,无论商铺经营盈亏均由被告按年返还固定的“租金”。从该交易模式可看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投资合同、租赁合同,但无论商铺是否获得收益甚至即使商铺未投入使用,被告均需按年向原告支付数额固定的“租金”,“租金”与商铺及商铺经营没有直接关联,而原告也无权参与商铺经营。且案涉投资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投资政策与民间借贷到期归还本金的形式极为相似,只是多了几种选择,即可选择投资期6年期满后要么返还投资款、要么继续履行合同给原告办理商铺产权证。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双方缔约合同的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其特征符合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行为名为商铺投资、租赁,实为借贷,故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案涉商铺投资款,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在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仍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弥补原告所受损失,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依法可直接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商铺投资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本金,案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实质为利息,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该以合同内容为依据,结合案件事实,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资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在资金投入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本案中,原、被告虽签订投资合同及租赁合同,但双方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此种规定与投资中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违背,固定收益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双方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现实中,许多公司对外提出的投资或招租条件看起来充满诱惑,往往承诺高回报、零风险,这样容易让群众放松了警惕,忽略了潜在风险。一旦公司在经营中出现风险,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成本难以收回等情形,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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