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引纠纷,“巡回审判+联合调解”就地解纷
文章来源:益阳政法 作者: 时间:2023-07-04 10:20:53“感谢法院,感谢司法所及村委的领导们,谢谢你们上门调解,化解了我们夫妻之间的矛盾,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终于没了后顾之忧……”调解结束后的原告张某难掩激动之情,流下了泪水。
案情简介
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的张某与被告邵某结婚多年,张某以民间“男到女家”的方式进入邵某家生活。婚初两人关系甚好,生育一男孩,直至张某于2017年因脑梗中风丧失劳动能力,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就张某的扶养问题,张某与邵某及其家人多次发生纠纷,2019年经松木塘镇司法所调解达成协议,由邵某每月支付400元扶养费。此后几年里,张某与邵某父母生活在一起,矛盾重重甚至持刀相向,邵某因此拒不按协议支付扶养费,张某遂起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邵某履行协议,按月支付扶养费。
主审法官多次在庭前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到被告邵某常年在外打工,原告患病后,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到了被告一人身上。被告打工收入不高,家里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小孩需要抚养,加上原告在家不能与岳父母和睦生活,被告经济与精神压力巨大,只愿意离婚不愿再按月支付扶养费。原告虽然知道双方已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自己在女方家庭任劳任怨十多年,现在失去劳动能力,依赖低保与扶养费生活,一旦离婚将无依无靠。
法院审理
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处理不当将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主审法官决定到原、被告的住所地开庭,并邀请松木塘司法所与当地村委干部一起进行调解。
巡回法庭现场
通过多番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张某撤回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起诉,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由被告邵某抚养婚生儿子且不要原告张某负担抚养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平房,原告张某享有居住权,张某过世后平房归婚生儿子所有;被告邵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70000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张某生活予以一定照顾。村委也将持续关注双方生活状况并给予帮助。对于这一调解结果,原、被告及双方亲属都十分理解和支持,认为不仅化解了二人之间的矛盾,张某以后的生活也有了一定的保障。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负扶养义务。一方确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支付扶养费。需要扶养是指一方的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是因患病、年老等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家和万事兴,夫妻双方均应相互理解包容, 互谅互让,共渡难关。
近年来,桃江法院针对基层案件标的虽小,但纷繁复杂、矛盾激烈的特点,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调解,将巡回法庭“搬”到乡村,落实多元解纷工作要求,协同多方调解力量,妥善化解矛盾,彰显“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与法律温情。
-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
- 查处虚开骗税企业2410户 2023年湖南挽回税款损失48.2亿元
- 保护知识产权 服务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 共绘“同心圆”守护“半边天”——省人民检察院、省妇联共同主办检察开放日活动
- 聚力优化营商环境,携手共谋乡村振兴—— 省法院驻大坪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赴企参观学习调研
- 补短板 强弱项 努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 方华堂主持召开重点工作调度会强调:自我加压 砥砺奋进 推动工作更有成效 更加出彩
- 法治护航 快乐成长——湖南高院开展防欺凌、防性侵公益普法宣讲
- 省委政法委召开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27号提案办理座谈会
-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任司法局长(书记)培训班开班 方华堂作专题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