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山地车骑行受伤,消费者诉请赔偿 蓝山法院: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3-08-11 09:56:56近日,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经营者因未完全尽到安全责任保障义务,被判按70%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年1月,肖某花钱在甲公司经营的生态园游玩,并体验该园区“四轮山地车”骑行项目。在骑行于上坡路面时,因坡面较陡无法顺利前行,车辆在倒退过程中发生了后翻,肖某受伤住院。后肖某诉至蓝山县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2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肖某在甲公司经营的生态园游玩时体验该园区经营的“四轮山地车”骑行项目。为增加骑行项目的挑战性和趣味性,园区负责人在赛道上设置了一些通关障碍。肖某在通过“波浪形”障碍道路过程中,于上坡时发生车辆后翻,因而受伤住院。其间,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7576.96元。另查明,甲公司为肖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飞驰人生沙滩车专属保障计划”,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肖某赔付医疗费15262.37元,住院津贴费2850元,共计18112.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轮山地车”骑行项目的经营者甲公司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在车道上设置一些刺激性通关障碍供游客选择,有义务保障提供的路线是安全的,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对场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有效预警和保护等。甲公司设置的“波浪形”障碍道路坡度过高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重大因素。该公司并未尽到以上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肖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该项目较之普通驾驶而言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应当谨慎选择驾驶路线、合理操控,注意自身安全,其选择在涉案场地驾驶车辆通过障碍通道带有一定自甘冒险成分,其受伤与其自身驾驶过程中的操控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关联。故原告本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甲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肖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37576.96元的损失,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肖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6303.8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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