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沅陵法院:摩托车撞上路边停放的报废车, 报废车主担责吗?判了!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沅陵法院 时间:2023-08-15 08:49:12湖南长安网8月15日讯(通讯员 沅陵法院)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报废车受让人被告刘某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3810.4元,报废车转让人被告周某某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4月晚,原告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非法加装太阳伞的摩托车与被告刘某某停在道路边的A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人为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A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5月已办理了注销手续。2020年8月周某某与刘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由周某某将A重型自卸货车以废品的名义转卖给刘某某,并告知该车辆不能营运。刘某某购买后,没有为A重型自卸货车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案涉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刘某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刘某某承担原告损失1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因A重型自卸货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张某诉请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履行赔偿义务后再按责任比例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被告周某某以买卖方式转让已经依法注销的机动车给被告刘某某,之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告周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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