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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取已故弟弟5万存款遭拒,怀化新晃法院怎样判?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杨燕如 涂克 时间:2023-08-29 12:20:43 

湖南长安网8月28日讯(通讯员 杨燕如 涂克)弟弟离世,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生前长期与姐姐共同生活,并由姐姐料理后事。姐姐持其生前存单向某银行取款,某银行拒绝。姐姐将某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如何判?且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王丽与王强、王志系亲兄弟姐妹关系,三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已过世。王志于1981年离异,无子女,亦未再婚,长期与姐姐王丽共同生活,其生前系某公司退休职工。2018年11月23日,王志突然因病死亡,由王丽操持其后事。王志在某银行有存款5万余元。王志过世后,其兄王强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王丽到某银行欲取出王志账户存款遭拒,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生前将钱款存入某银行,某银行开具存单给王志,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银行负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因王志已经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强、王丽享有当然的继承权,现王强以明示的方式放弃继承权,故王丽有权继承王志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遂判决某银行支付王丽存款及利息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银行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按照前述规定,继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须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的继承权存在纠纷时,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本案中,由于王志突然因病去世,公证机构对有些情况无法查实,故无法出具继承公证书,银行亦无法确认王志是否尚有其余继承人,即存款的继承权可能存在纠纷。王丽在此情形下,只能诉至法院判处。而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审查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上述案件中,王志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中只有王强和王丽,而王强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王丽依法享有对存款的继承权。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建议老人生前可通过遗嘱、公正等书面形式安排好身故后的财产归属;而亲属在面对亲人离世等情况,应收集好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遗产的产权证明等等,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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