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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掷千金”为红颜,婚内配偶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否主张返还?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卢昊然 范亚娉 邹婧 时间:2023-08-28 16:14:58 

湖南长安网8月28日讯(通讯员 卢昊然 范亚娉 邹婧)七夕至,本该甜甜蜜蜜、幸福美满的婚姻,不料却因丈夫的出轨亮起了红灯。四年时间,丈夫竟给“第三者”转款六十余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追回?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回顾

阿珍与阿强于2012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阿强与阿香因生意结识,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9年至2022年期间,阿强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向阿香转账,合计620000元,阿香向阿强累计转账228000元。阿珍知情后,将阿香告上法庭,要求阿香返还阿强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阿强向阿香赠与钱款的行为发生在阿强与阿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赠与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阿强未经阿珍同意,擅自将与阿珍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阿香,违背公序良俗,阿强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阿香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因阿强共计向阿香转款620000元,在阿强向阿香转款过程中,阿香也向阿强转款13000元,在计算时应予以抵减。因阿香为家具城的经营者,阿强系承包工程负责人,双方存在生意往来系正常情形,阿香的家具城向阿强累计转账215000元不应予以返还。阿珍主张的阿强代为阿香支付的手术费5000元、购包款56500元、装修费10000元、货运费3000元,合计74500元缺乏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阿香辩称还存在转款给他人款项实际为转给阿强,但现有证据无法确认上述款项系阿强收取,故不予采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阿强向阿香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阿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阿珍返还财产317500元。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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