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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力量守护青山 ——衡阳中院审结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章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8-23 10:17:58 

“限被告黄某在2024年3月底前按照湖南省耒阳市林业局出具的补种方案履行林地修复义务,若不履行上述修复义务,被告黄某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850元……”近日,衡阳中院依法宣判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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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7日,黄某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厕所旁边的茅草中,引起杂草燃烧,以致引发森林火灾。

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面积5公顷(75亩),其中老油茶林0.34公顷(5亩),属于黄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等村民所有;灌木林地4.66公顷(70亩)。耒阳市林业局出具补种方案为人工造林5亩油茶林,绿化资金预算为5805元;封山育林70亩灌木林,工作经费预算为10850元。

同年10月19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黄某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85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黄某亦未否认该事实,故黄某应对其过失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案涉受损林地的面积进行了鉴定,耒阳市林业局对受损林地的补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了分析认定,黄某对此未提出异议,依法应予采信。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净化空气等功能,是我国重要的绿色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黄某的失火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尚未完全弥补。衡阳中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判决黄某承担补种复绿、赔礼道歉的民事赔偿责任,让破坏者切实承担起修复受损生态的责任,为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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