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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法院:非法狩猎零容忍 一男子数罪并罚食恶果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杨青 王绮薇 时间:2023-08-02 14:47:34 

湖南长安网8月02日讯(通讯员 杨青 王绮薇)非法狩猎、售卖、食用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将面临牢狱之灾。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用于狩猎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刘某伙同杨某(未到案)利用“捕猎夹子”陷阱,在岳阳县月田镇江先村冷水坑处捕捉到1只白鹇,并用猎枪将其打死后拿回家食用。2023年1月,刘某再次伙同杨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枪,在岳阳县月田镇江先村燕竹坑、王泥洞山上共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麂子2只、鼬獾1只。后杨某将麂子、鼬獾售卖给郝某某、周某,刘某从中共分得1300元。经鉴定,白鹇(死体)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鼬獾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白鹇价值为5千元/只,小麂价值为3千元/只,鼬獾价值为8百元/只。

另查明,刘某用于非法狩猎的单管猎枪及弹药系其于2016年从岳阳县公田镇某村村民处购买。经鉴定,该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小口径运动步枪,认定为枪支;持有的13颗弹药均为国产5.6mm运动步枪弹,认定为弹药。2023年1月,刘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刘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是共同犯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退赔1.1万元依法上缴国库,没收枪支1支枪弹13颗。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岳阳市作为湖南省自然保护地大市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全体市民都有义务守护这一方生态净土。法律更是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大家切莫为了一己私利或口腹之欲顶风作案,否则只会锒铛入狱,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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