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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 两名企业负责人被莲乡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文章来源:湘潭县公安局 作者: 时间:2023-08-02 18:21:38 

2023年5月10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向湘潭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根据群众举报、投诉,2022年10月2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湖南省“利剑”行动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位于湘潭县谭家山镇某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实施了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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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公安局接到该移送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公安、生环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动机制,组织精干力量,赴涉案企业开展现场走访调查,进一步了解群众诉求,核实违法事实。2023年7月7日,该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刘某某、监督责任人施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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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一)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根据该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通过对刘某某、施某某的调查询问,查实刘某某作为该公司环保设施的运维人员,知法犯法,私自组织人员将干塘内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泵抽的方式直接排往下方稻田及外环境。施某某作为污水处理站的负责人,接到下属报告后只是电话要求回抽处理,但并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两人在本案中分别是直接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刘某某、施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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