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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祁东法院 :打击拒执犯罪,维护法律权威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周虹 时间:2023-08-07 13:06:27 

湖南长安网8月04日讯(通讯员 周虹)最近,祁东县人民法院将一起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魏某与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湘04民终146号民事判决,判令谭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魏某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4月12日生效。因谭某未履行义务,魏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此后,魏某与谭某于同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谭某在2019年9月15日前偿还10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80,000元后,其余款项魏某自愿放弃。同年9月10日和16日,谭某按执行和解协议分别支付执行款50,000元、50,000元,共计100,000元后,对下欠款项一直未付。2021年11月24日,魏某以谭某不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2022年1月11日,本院调查谭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发现谭某每月有工资收入3,565.34元,其工资收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遂于同日网络冻结其工资账户。2022年12月7日,本院调查谭某的工资发放情况,发现谭某于2022年2月更改其工资账户和开户行(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并自2022年6月6日至同年11月24日从该账户取款37,200元。2022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冻结其更改后的工资账户。谭某发现其工资账户被本院冻结后,拒不年检,导致其工资于2023年2月停发。同时,本院根据魏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谭某另在某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财会工作,每月收入5,000元,本院遂于2022年6月2日扣留其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谭某在本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谭某故意隐藏、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2023年7月5日,本院将谭某拒执罪线索移送至祁东县公安局。2027年7月27日,祁东县公安局传唤谭某。谭某迫于压力主动与魏某协商还款30万元(含已执行的10万元),获得魏某谅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为严厉的表现形式,不仅使得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得以实现,而且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本院对被执行人谭某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积极固定犯罪证据,并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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