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汨罗法院:签订培训合同后,因特殊原因能否要求退还培训费?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水三原 时间:2023-08-07 13:07:02湖南长安网8月04日讯(通讯员 水三原)因工作调动,在原工作地点的培训课程可以要求退还吗?近日,汨罗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舞蹈培训协议,某舞蹈工作室返还培训费18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黄某在某舞蹈工作室处报名舞蹈培训,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学习时间为三年,培训费用19580元,黄某可享受舞蹈工作室开展的全部课程培训。黄某在该工作室上了4个课时后,因工作地点变更为贵州,无法再在汨罗上舞蹈培训课,遂向该工作室申请转校,工作室以按总公司规定需等报名6个月后才能转校为由拒绝了黄某的申请。另查明,该工作室已于2023年3月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明确转校时间须在报名6个月以后,且黄某的工作地点已经变更为贵州,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汨罗,如果按照舞蹈工作室的要求在6个月后转校,势必导致黄某无法享受这6个月的课程培训,鉴于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亲历性特点,教育培训服务需要黄某的配合才能完成,如要求黄某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同时,由于该工作室的工商登记已被注销,工作室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法身份,现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应当允许黄某解除培训协议,扣除黄某已上的课时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法律赋予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目的是为了衡平各方利益,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如今各种培训机构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要多方考察,了解培训机构,慎重选择培训机构。(姚双珏)
水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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