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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华容法院:买房跳过中介私自成交?法院:中介费“跳”不了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曾颖 时间:2023-08-07 13:07:17 

湖南长安网8月07日讯(通讯员 曾颖)近期,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购房者为自己的“跳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2022年4月,曹某欲购买房屋,遂委托某中介公司找一套合适的房子,在某中介公司口头告知需收取5000元中介费而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的情况下,某中介公司的员工张某带着曹某看房二十余套。2022年9月5日,经张某的推荐,曹某对某小区新上的房源产生了兴趣,在张某的带领下,曹某于当晚7点前往小区查看房源。看房过程中,曹某与房主通过闲聊得知,双方家属竟是朋友关系,之后曹某通过家属与房东取得了联系。张某多次联系双方交涉购房事宜,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推拖。2022年9月14日,双方告知张某已经直接成交,随后将张某联系方式拉黑。2022年10月11日,案涉房产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登记至曹某名下。

某中介公司发现房屋已出售后,联系曹某等人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务费。由于各方无法协商一致,某中介公司向华容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中介服务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曹某虽未与某中介公司订立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曹某接受了某中介公司多次带看房屋的中介服务,从而获得购房的机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曹某从某中介公司处获知房屋信息,但曹某在接受并利用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系一方面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绕开某中介公司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使某中介公司得不到报酬,曹某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报酬,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按约向某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考虑到某中介公司仅提供房源信息,未实际操作购房协议等情形,法院酌情认定曹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3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二手房交易需求增加,交易中“跳单”问题频发。“跳单”是一种投机取巧、逃避中介费的不诚信行为。如果允许购房者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交易而不支付相应费用,对中介机构来说并不公平。在房屋买卖的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亦应尊重中介人员的劳动,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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