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桂阳法院:发起者担责三成,殴打者担责六成,帮助者担责一成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黄进东 时间:2023-09-21 11:07:08湖南长安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黄进东)“韩信在淮阴,少年相欺凌”,校园欺凌这一隐秘角落里的“恶”古而有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学校秩序。桂阳一名女中学生李某遭五名女中学生欺凌,致右耳耳鸣、右耳鼓膜穿孔。近日,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五名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赔偿被欺凌者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7515.71元。桂阳法院通过判决该类案件,进一步净化了校园环境,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2021年9月20日,欧某、廖某、付某、石某、雷某五名学生结伴放学回家时遇到李某。欧某以李某曾欺凌过其妹为由欲殴打李某。随后,欧某等五名学生将李某带到小巷中,欧某、廖某、付某、石某相继施暴,雷某则给其他施暴者保管手机和衣物。欧某等五人的殴打行为造成李某右耳耳鸣、右耳鼓膜穿孔。此后李某起诉欧某等五名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李某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欧某以李某曾欺凌过其妹为由率先实施殴打行为,其作为本次事件的发起者对李某损失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酌定其对李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廖某、付某、石某在欧阳某动手后相继殴打李某,造成欺凌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酌定该三名学生对李某损失各自承担20%的责任。雷某虽未殴打李某,但雷某在四名学生殴打李某的过程中给四名学生拿衣物及手机,为该四名学生的殴打行为提供帮助,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因该五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各自监护人未对五名学生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克制情绪,保持冷静,其他在旁学生应予劝解,切莫参与到冲突中来。家长作为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教育职责,把谦让、宽容、友善的道德观念传递给子女,帮助子女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涵养社会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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