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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当庭宣判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 作者: 时间:2023-09-19 11:22:28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某财产保险淄博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某物流公司、张某龙、某财产保险公司黄骅支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该案系因牵引车、牵引挂车在运输柴油过程中发生侧翻,运输的燃料油泄露导致农田土壤、地表水和水体污染而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经鉴定,该次事故导致柴油泄漏共计21.38吨,大部分柴油泄露在农田,直接导致2.1亩农田严重受损,8.25亩农田不同程度受损和农作物被毁等其他财产损失,外泄的柴油顺水渠流入南岳庙河下游,柴油流经区域和南岳庙河段下游的地表水水体被污染,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该重大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部门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应急检测、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经司法鉴定共产生经济损失847,035.5元。

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一、二审法院认定对于前述财产损失应当全额赔偿。由于案涉事故车辆所在公司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投保,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失金额认定、保险责任分配等事项产生分歧。湖南高院作为该案的二审法院,由二级高级法官、民三庭副庭长伍胜担任审判长,曾志燕法官主审、邓国红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综合考虑民法典、保险法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责任赔偿顺序的规定,案涉车辆购买的具体保险内容、形式、范围和性质,是否属于强制保险,以及本案系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等因素,经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民三庭庭长刘东河依规对此案进行阅核,合议庭对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顺序进行了合理划分和确认,并进行当庭宣判。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正怀认为,本次案件审理是湖南法院大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努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助力我省“三高四新”战略任务实施和建设美丽新湖南的重要体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原告针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起的诉讼。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作为我国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法院,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高度重视、坚决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建设工作,积极探索专门诉讼机制,努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利开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全省法院连续十二次入选全国法院生态环境类典型案例。

为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宣传力度,本次案件审理通过省高院数字法庭全程庭审直播,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同志通过现场或者线上的方式全程观摩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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