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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湘阴县人民法院:善用调解化纠纷  助力企业促发展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李倩 时间:2023-10-07 09:47:23 

湖南长安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李倩)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涉企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出租方认为承租方未如期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要求承租方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各项费用;解除《租赁合同》;腾空厂房。诉讼中承租方提起反诉,认为出租方提供的厂房不符合要求影响了他们正常经营,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出租方返还已付租金及保证金,并承担承租方的各项损失。租赁期间双方还曾发生纠纷,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双方关系一度陷入僵局。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民营企业,承办法官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厘清案件法律关系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询问有无调解意愿并了解可能的调解方案。沟通伊始,双方均不愿意调解。经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走访、致电双方当事人,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法律法规、企业经营、诉讼成本等多角度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企业自觉兑现和解协议内容,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结事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湘阴县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着力点,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以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为企业纾危解困,全力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承揽合同解除后 承揽人是否需要返还预付款?法院这样判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承揽人被告王某返还定作人原告李某预付款9000元。

被告王某从事装修行业。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8年7月,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原告以45000元的价格将店铺里面的柜子交给被告制作,约定一个月之内完工。协商当天,原告交了10000元预付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条据,条据上载明“今收到李总人民币一万元整王某2018年7月28日”。半个月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场制作柜子,被告未来,经原、被告电话沟通双方均同意由原告另行找人进行制作。之后,原告另找他人制作柜子。2022年1月29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要10000元预付款,被告父亲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剩余9000元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约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王某经原告李某多次催告未到店铺制作柜子,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承揽合同解除后,被告王某应当返还原告李某的预付款。原告交付给被告预付款10000元,被告父亲代被告退了1000元,尚欠原告90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000元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支付的10000元预付款已经用于购买材料,不应当返还,且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的误工费。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抗辩理由,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均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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