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桂阳县法院:车辆侧翻致使竹子滑落伤人 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黄进东 时间:2023-10-07 09:47:47湖南长安网9月26日讯(通讯员 黄进东)桂阳一男子雷某以卖竹为业,在销售完一批竹子准备高高兴兴回家时,怎料却被由曹某驾驶的车辆上的竹子滑落砸伤。雷某以其受到交通事故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曹某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驾驶人曹某亦辩称这是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那么这究竟是交通责任事故还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事故?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侵权案件,最终判决曹某赔偿雷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并以该起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为由,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10月,曹某购买了雷某的竹子,将竹子装上车正驾驶车辆驶离卖竹人雷某自行修建的土路,驾驶过程中车辆不慎侧翻,导致车上满载的竹子滑落,砸到身处距离车辆7、8米之远的雷某。雷某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将曹某诉至法院。曹某辩称本案是交通事故,雷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上的竹子滑落,致使雷某受伤,应对雷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雷某本人并不能预见事故的发生,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件的焦点是该起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进而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村组农田边,系为方便拖运竹子而修建的土路,并不是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曹某作为驾驶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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