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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借车需谨慎 “顶包”不可为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姚双珏 许碧源 时间:2023-10-07 09:47:51 

湖南长安网9月27日讯(通讯员 姚双珏 许碧源)生活中,朋友之间借车使用是常有的事,那么在把车借给朋友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是否会赔偿呢?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吴某驾驶实际车主为李某的车辆在汨罗市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路边护栏,造成护栏与自身车辆受损的单方事故。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李某要朋友邵某于凌晨5时报警,邵某向交警自称其驾驶该车发生单方事故。在交警对邵某的问话中,发现邵某陈述事故发生经过与现场勘察对比不符,邵某遂承认该车实际是吴某驾驶,吴某因工作太忙而委托其代为处理。交警队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吴某,吴某的陈述与邵某陈述大体一致。

事故发生后,李某共计向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赔偿9900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护栏维修费、拖车费、汽车修理费,共计人民币139,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吴某没有及时报警并同时告知保险公司,而是指使邵某于事发几小时后报警“顶包”,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不实情况,导致交警大队无法对吴某发生事故时的状态进行检测,在一定程度上对交警部门调查案件事实造成了干扰和障碍,该行为从造成的实质结果上符合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一行为的核心内涵,不属于商业保险理赔情形。

该案中,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所禁止的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而言,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采取的行为内容规定具体明确,吴某或邵某均系拥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对于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的措施、不得肇事逃逸应视为明知或应当知道。

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免于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朋友借车的情况,那么借车给别人时也要注意,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如实陈述事故真实经过,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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