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汝城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执行和解,“双解”齐下定纠止争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袁定基 时间:2023-10-07 09:46:58湖南长安网9月28日讯(通讯员 袁定基)近日,汝城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执行和解”模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涉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成功解决了两起纠纷,“一调结两案”,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欧某1因房地产企业业务扩展需资金周转向叶某陆续借款共计537000元。借款后,欧某1向叶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给叶某。2020年6月1日,经结算,叶某、欧某1、欧某2三方达成合意,由欧某1、欧某2向叶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欧某1向叶某借款本金为450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31日,欧某2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7月28日,欧某1与叶某签订《店面租房合同》,由叶某租用欧某1两间店面用于生意经营。合同约定:租期五年,租金每月11400元,双方商议以租金抵偿借款利息,不足部分由叶某补差2400元给欧某1。后因欧某1未按期向叶某偿还借款本金,虽然店面租赁期届满叶某未退出两间店面继续经营使用,但双方对是否降低租金,继续以租金抵偿借款本息事宜未达成协议,叶某故诉至汝城法院要求欧某1偿还借款本金,欧某2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汝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上诉至郴州中院,郴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叶某向汝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同时,欧某1遂向汝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叶某签订的《店面租房合同》,并要求叶某返还店面以及支付店面租金。
汝城法院调解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发现两案系关联案件,便认真梳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从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会同执行法官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实际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调解过程中,经调解员、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明法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诉前调解和执行和解协议:欧某1继续将店面租给叶某使用,期限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以店面租金抵偿叶某借款本息,欧某1向汝城法院申请撤回对叶某的起诉。至此,两起案件顺利得以化解,欧某1房地产企业正常营业,避免了执行查封等措施,保障了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转,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汝城法院将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多措并举、双向发力,通过“诉前调解+执行和解”模式,继续创新诉前调解思路,不断优化诉前调解和执行程序衔接,不断健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营造稳定、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汝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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