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如我在诉”的意识 “一揽子”化解多年矛盾纠纷
文章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9-07 10:49:22“罗法官,我们已经将调解书签好字给您邮寄过去了,非常感谢各位法官不辞辛劳到现场查明事实真相,促使纠纷达成了调解……”。近日,郴州中院民二庭为有效解决诉讼纠纷,采取“实地调解”“远程连线”等办案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双方对立情绪激烈、争议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使当事人三年间的八起诉讼画上了圆满句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9年,江西籍商人张某、谢某经多方考察,与临武县土楼冲工业园A公司签订了《选矿厂租赁协议》。A公司将其选矿厂内全部资产(含土地、生产厂房、生活用房和洗选设施)租赁给张某与谢某,供其进行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洗选加工回收生产。合同签订后,张某、谢某投入巨资添置改造设备,完善设施,招聘工人投入生产,且缴纳了生产期间的租金。后因经常停水停电,工厂无法正常生产,张某、谢某以A公司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租金。经当地政府组织协商,均未达成有效解决方案,选矿厂的生产经营随之停滞,遂对簿公堂。
2021年11月,张某、谢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判令被告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3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谢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张某、谢某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
郴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选矿厂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尚未届满,双方在履行协议期间产生分歧,纠纷未能化解。先是A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协议,未获支持后张某、谢某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协议,二审期间A公司又另案提起诉讼同样请求解除协议,从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双方主观上已无继续履行的意愿,实际上也已经停止履行,郴州中院遂作出了解除双方协议的判决,同时对赔偿损失部分A公司也提起了诉讼,一并由一审法院处理为由不再审查处理。
接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张某、谢某又以合同纠纷为由第二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和曹某、唐某两个自然人股东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190余万元。张某、谢某认为,工厂时常停水停电,无法正常生产,是A公司没有选矿的合法手续所致,A公司则认为园区停水停电是不可抗力因素,并称A公司是工业园的合法选矿企业,入园手续齐备合法,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选矿厂多次停工停产是因为疫情和限电等其他政策的临时性要求。双方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张某、谢某应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无权要求A公司赔偿。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谢某支付选矿厂添置物的补偿款18万余元;该些添置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移交,补偿款在添置物移交之日给付,在支付完补偿款后添置物归A公司所有;驳回张某、谢某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A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张某、谢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谢某撤离其添置的设施设备;判令张某、谢某支付已拖欠的租金180余万元,2023年3月后至纠纷解决前的租金另计。一审判决张某、谢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撤离添置的设备设施;张某、谢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A公司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间的租金70万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对该判决不服,均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该案审判长、承办法官罗燕青在二审开庭审理时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几年间相互多次提起诉讼,且A公司诉张某、谢某的租赁合同纠纷正在上诉进行中。庭审结束后,罗燕青向合议庭提出了前往合同履行地进一步查明事实,寻求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案,得到了合议庭成员的支持,遂与林海波法官率领法官助理李炫达,驱车百余里到达选矿厂。到达现场后发现,选矿厂内仍存在不少具有残值的生产设备,道路硬化条件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另据A公司负责人介绍,县政府正大力整治工业园环境污染问题,有序推进园区选矿项目整顿整合。值此改革发展良机,A公司却因与张某、谢某的诉讼纠纷导致企业发展停滞不前,张某、谢某的投资损失也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双方陷入了两败俱伤的“死循环”。
为真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让双方都能立足现状,面向未来,法官们采取面对面、背靠背、开电话交流会等形式,对远在江西的张某、谢某和A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给双方分析此案的利害关系,释明各方的权利义务,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考虑到正在上诉进行中的A公司诉张某、谢某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关联案件,两案的一审属于本诉与反诉的关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在郴州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将A公司诉张某、谢某一揽子案件与本案一并进行处理。经法官们与双方长达5个小时的沟通交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将双方之间所有案件一并调解,就此案结事了,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此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专业性解当事人法律之惑,以能动性化当事人感情之殇,“一揽子”解决困扰当事人多年的“法结”“心结”,这是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郴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能动司法、双赢多赢共赢等现代化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落到实处,真正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郴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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