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检察官说法 :故意毁财非小事 万事三思而后行
文章来源: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时间:2023-09-08 16:14:20湖南长安网9月07日讯 一起小小的快递纠纷,竟然也能引发刑事案件。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最近,该市市民廖某遇到了一件怪事。接连一段时间,廖某车上出现神秘划痕,廖某起初以为是小孩恶作剧或是自身开车剐蹭,并未在意,但几日后划痕却再次出现。先是车胎被划,后是车门被划,划痕频频出现且仅针对自己车辆,廖某这才意识到是他人故意为之。百般困扰之下,廖某在店门口布置监控。一日,廖某车辆前引擎盖以及副驾驶处又出现多处划痕,通过查看监控,廖某发现了车辆划痕产生的真凶,竟是给自己送过快递的快递员曾某。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在接到廖某报案后,随即开展工作,于2023年8月11日下午将嫌疑人曾某抓获。
经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曾某因与廖某快递投送纠纷一事怀恨在心,因知晓廖某的门面位置与其所有的车辆,为报复廖某,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曾某三次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对廖某停放在湘潭市岳塘区某市场的一台白色奔驰轿车进行毁坏,导致该车右前轮胎破损、引擎盖及车门等多处的车漆刮花。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即修复价值合计为8595元。案发后,曾某于8月15日赔偿了廖某的损失2万元并取得谅解。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嫌疑人曾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征求被害人意见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曾某系初犯,且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
在人际交往或商业往来时,摩擦往往不可避免。炎炎夏日已过,值此秋高气爽之际,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产生矛盾时,请大家理性先行,多些包容和理解,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化解矛盾;勿逞一时之快,因一时冲动损坏他人财物泄愤,激化矛盾。一念之差,极有可能被愤怒蒙蔽双眼,将自己置于犯罪的境地,在酿成恶果后追悔莫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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