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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倾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1-16 10:26:18 

在公共道路上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到底由谁承担,来看衡南县人民法院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刘某骑车回家行驶至衡南县某村道时,撞到倾倒在马路中间的混凝土而摔倒,受伤后刘某被送往衡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刘某因此次摔伤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经了解,事发当日刘某骑车摔伤的道路旁边有一处工地正在浇筑混凝土,因泵车浇筑完混凝土后尚有剩余,被工地施工人员指挥泵车将剩余混凝土倒在工地旁边的马路中间。因刘某骑车经过该路段时现场既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也没有设置路障或警示标志,加之天黑视线不好,导致刘某骑车摔伤。2021年6月,因刘某求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某租赁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1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建设公司为某医院住院楼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某租赁公司为经营泵车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建设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租赁公司的泵车,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了《混凝土泵车输送合同》,约定了泵车的租赁方式和价格、结算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2020年12月9日,建设公司在医院住院楼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浇筑混凝土,因被告租赁公司的泵车长度不够,无法将混凝土浇筑到所要求的高度,租赁公司则按照以往惯例向其他公司租用泵车来进行混凝土浇筑,被告建设公司对于此种惯例知情并予以认可。当日下午五点半左右,泵车在完成混凝土浇筑工作后尚有部分混凝土剩余,该施工项目上倒混凝土的工人刘某经工地管理人员王某同意后,与泵车司机一同驾车驶离施工现场,后将泵车内剩余混凝土倾倒在案涉道路上,致使原告刘某骑车经过该路段时摔倒受伤。法院遂依法判决由被告建设公司和被告租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地的施工单位,对工地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含混凝土)负有管理责任,对施工所剩余的混凝土应尽到妥善处理义务;本案被告某租赁公司为案涉泵车提供方,对其所提供的泵车及司机负有管理责任。但被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租赁公司均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将施工所剩余的混凝土随意倾倒在公共路面,导致刘某骑车经过时摔伤,故两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两被告施工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管理程序显然亦不符合规范,需引起重视,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夜间行驶时应提高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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