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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永定区法院宣判一起10名被告人涉毒品案

 文章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1-31 17:53:45 

1月3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一起10名被告人涉毒品案件,被告人赵某成、李某、吴某某、柯某某、孙某、张某某、黄某某、胡某、赵某阳、汤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3千元不等,并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4100元予以追缴。该案的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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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赵某成为吸食而购买大量毒品,同月26日,赵某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府城一停车场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及所驾驶的车辆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4.03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8克,含二甲基砜成分的白色晶体3.99 克。随后,民警顺藤摸瓜将贩卖毒品的李健等5人、容留他人吸毒的黄生才等4人一一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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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成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4.03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8 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成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李某等5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千元至3千元不等,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黄某某等4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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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近年来,永定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开展集中审理、公开宣判等打击活动,积极参加禁毒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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