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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广场舞扰民引纠纷,法官夜访当事人促和谐

 文章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玉立 时间:2023-01-09 11:40:54 

“程庭长,还是要麻烦你过来做一下她们的工作!”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法庭庭长程平接到了步仙司法所的求助电话。

原来,步仙镇的村民陈某此前曾到当地司法所反映,同村的广场舞队员们晚上会在她房屋左侧跳广场舞,因陈某身患疾病,每日需要早点休息,广场舞队员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陈某及家人们的生活。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矛盾均未果,无奈之下向法庭发出求助。

了解到陈某与广场舞队员们的矛盾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考虑到广场舞都是在晚间进行的活动,程法官接到电话后,决定“夜访”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调解。

当晚,程法官来到陈某家中了解情况。“村里专门给她们划了一块跳舞的地方,但她们又不去。”陈某抱怨道,广场舞音乐声音太大,不仅影响了她休息,也影响了她孩子的学习,她曾和广场舞队员多次沟通,均无果。“我也没有不让她们跳,但是要把音乐声调小点,不要影响我们的生活就好了。”

程法官又马不停蹄地赶到广场舞现场,跳舞队员纷纷表示当地村委会确实划定了跳广场舞的地方,但因农村条件有限,路比较狭窄,路灯也不是很明亮,队员们担心往返路途会发生意外,因此决定在集镇的街道上跳舞。跳舞队员同时表示农村生活很单一,跳舞不仅是一种娱乐休闲方式,更是为了锻炼身体。

程法官了解到双方的诉求后,组织她们坐在一起。她先是向广场舞队员们科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援引类案讲解了跳广场舞扰民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矛盾激烈闹至法庭,也会伤害邻里的感情,随后又向陈某传达了队员们跳舞的初衷,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一番释法明理,陈某同意广场舞队继续跳舞,广场舞队也表示则会严格控制跳舞时间及音乐音量,最迟跳到晚上七点半,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矛盾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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