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法治湖南>以案说法

二十年夫妻离婚 协议中的“治疗费”能否生效

 文章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2-16 10:07:46 

夫妻两人当天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之后男方未按协议支付“治疗费”,女方催讨无果。这份协议是否合法,能否生效,且看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

案情回顾

女子刘某与男子杨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甜蜜,夫妻齐心努力,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此后,由于生活中的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双方将小孩抚育成年后,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由于女方辛勤劳作导致病痛需长期药物治疗,男方应支付女方伍拾万元整作为往后的治疗费用……”。同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后,杨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的上述内容履行。刘某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同有效,杨某应按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50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刘某与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效,由杨某向刘某支付5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赠与女方50万元,作为将来治病的医疗费用,女方表示接受,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典型的赠与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刘某与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的法律规定,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积劳成疾,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理应给予照顾。因而协议内容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杨某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刘某50万元。

扶弱济困,保护弱势群体、关注妇女儿童,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存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规定是对其正当权利的保护,我们应尊重和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领和弘扬良善的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