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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申请辞职,单位不让走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2-28 10:31:42 

近年来,教师从高校离职引发法律纠纷的案例时有发生。高校教师跳槽难在哪?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承担什么责任?学校的培养成本如何挽回?请看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陈某进入衡阳某高校工作,担任物流管理专业授课老师。2017年9月27日,陈某与某高校签订了一份《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陈某毕业后须按时返校工作,服务期为六年;毕业后不回校工作,必须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向学院借支的工资、福利、“四金”等所有费用,并缴纳违约金36,000元,有照顾性安置的亲属,立即调出。

协议书签订之后,陈某于2017年9月至2018 年 12 月脱产攻读博士学位。2019 年1月,陈某回到某高校继续工作获得同意,并利用休息时间继续完成学业。

后陈某因某高校取消物流相关专业,且家人已全部离开衡阳,出于个人生活及职业发展需要,于2020年9月6日向某高校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2021年2月寒假结束离开了某高校。但双方一直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后某高校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中未对陈某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另行作出约定,但双方在协议书约定如陈某博士毕业后不回校工作,则应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向学院借支的所有费用,并缴纳违约金36,000元。即双方在约定服务年限的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遵守合同,不仅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期限,亦包括提前辞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只要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且教师提前辞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就是按照合同的相关法律行使自身权利。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某高校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不能剥夺陈某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陈某与某高校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陈某应按照约定全额退还学校相关费用共计174,587.14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服务期的枷锁下,陈某是否享有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

事实上,高校通过委托培养的方式获得拥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教师接受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提升个人能力水平,这本应是“双赢”的局面。但实践中,在高校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校以“服务期”“违约金”的方式为人才留用提供保障,高校与教师之间因“服务期”条款引发的争议也频繁进入大众视野。

高校教师也是普通的劳动者,其择业同样受到个人发展、家庭、身体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本案中陈某的家属均已离开衡阳,因为辞职的事情与某高校发生纠纷导致相关疾病,若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也均无益处。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才角度出发,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有效约定的前提下,法院判决保护陈某作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但也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高校和教师在法律上提供相对平衡的保护。

对于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高校应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视与教师的平等协商,适当注重个体差异,合理确定服务期的长短及违约金数额等内容,营造更加优良的高校法治环境。教师作为劳动者享受了学校提供的培养机会和费用,也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约定,确需离职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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