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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9人身份证为57台摩托车注册登记被判刑

 文章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2-20 10:02:47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案件,经审理,被告人袁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在新晃经营一家摩托车店,2020年6月,袁某通过朋友获得被害人杨某等9人的居民身份证。为了更好地销售店中的摩托车,袁某在杨某等9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分批使用9名被害人的身份证给57台摩托车进行了注册登记,后因被害人发现身份证被盗用报案而案发。经传唤,被告人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袁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什么是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

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等。

是不是情节不严重就没事了?

当然不是。在正常经济社会活动中需要证明自己身份时,盗用他人名义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即使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不依法作相应处理。依然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生活中,如何安全使用身份证件呢?

1.不轻易外借;

2.丢失时及时挂失、补办;

3.使用复印件时用蓝笔备注使用说明,如“仅用于某某用途,不做任何其他方式使用”;

4.发现被盗用时及时报警并保存好报案回执单。

身份证件被冒用、盗用频频发生,存在很大很的安全隐患。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网络犯罪高发频发,公民要提高防患意识,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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