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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岳塘区法院:损害了其他业主权益,应恢复原样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23-02-21 10:20:54 

为了方便老人出入,在小区绿化带中开辟出一条小路,没有岔口只通自家可行吗?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擅自修建的道路恢复成绿化带。

刘某购得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小区一楼的房屋。随后,刘某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刘某将半封闭的铁艺栏杆阳台改造成全封闭式,留出一扇门,并在阳台前的小区绿化带中修了一条小路通往主道路,以方便出入。物业认为刘某将阳台改门、占用绿化带改路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于2022年1月15日向刘某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刘某恢复原状。刘某提出父母年迈多病、方便出入等理由,拒绝按物业要求对绿化带及门进行整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刘某擅自将阳台前面的绿化带改建成路,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刘某应当将其擅自修建的小路恢复成绿化带。对于刘某在阳台安装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刘某的阳台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刘某将半封闭式铁艺阳台封闭并安装门,相比阳台的原状,对住户的人身安全有更好的保护,并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没有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刘某拆除安装在阳台上的门,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该行为改变了小区规划,在业主同意后,还要经园林、规划部门审批。绿化带有降噪音、除尘的效果,同时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小区绿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如果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施工,最终将导致人力、物力、财力损耗。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砖混结构的建筑物中,不能拆除或开门开窗,尤其承重墙是不能拆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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