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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制度化推进“离婚财产申报”

 文章来源:芙蓉区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2-22 09:30:27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正式出台《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以此制度化推进“离婚财产申报”工作。

所谓“离婚财产申报”,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因当事人财产状况不明晰可能带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平不合理问题,而采取的事前要求当事人自行申报财产状况的工作举措,意在促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财产争议,避免无谓纷争甚至恶意侵害当事人尤其是妇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早在2022年7月份,芙蓉区法院就开始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探索推行财产申报,截至12月底,已共计发出7份《离婚财产申报令》。由于有了《离婚财产申报令》,相关案件当事人都摄于法律威严,实事求是地申报了财产状况,此后相应的离婚财产争议都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裁判,所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都服判息诉,案件处理堪称质效俱佳。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自此“离婚财产申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3年全省中院院长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切实依法保护妇女权益”,则为进一步推进“离婚财产申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为进一步规范“离婚财产申报”工作,提升离婚审判质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该院在总结之前发放《离婚财产申报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会议精神,经审判委员会认真研究,进一步出台《离婚案件审理中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离婚财产申报工作指引》)。

据悉,《离婚财产申报工作指引》从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离婚财产申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细化和制度化。根据《离婚财产申报工作指引》,离婚案件当事人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发生争议时,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且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者遗漏;如故意隐瞒、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未申报的财产部分,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下一步,该院将在离婚案件中广泛推行“离婚财产申报”工作制度,切实保护离婚诉讼中经济弱势方的财产权益,积极预防并坚决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诚信诉讼,公平合理化解纠纷,积极推进全民守法和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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