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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剑指湿地保护

 文章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3-02-03 11:18:38 

湿地修复,旨在强调湿地的价值。结合第27个世界湿地日主题,益阳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监督保障《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统一正确实施,扎实开展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印发《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综合环境整治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保护好湿地资源,助推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综合环境整治问题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

专项行动重点围绕辖区内7大国家湿地公园内可能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以及国家湿地公园周边综合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公益保护问题开展工作。通过行政公益案件的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治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综合环境中正在或有可能损害公益的情形,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依法惩治违法行为人,有效修复湿地生态环境资源。

据悉,自2017年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益阳市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保护湿地生态,共立涉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5件。其中,民事立案80件,行政立案25件;发布诉前公告65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0件,均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通过办案督促清理湿地河道垃圾2吨,索赔治理恢复费用4315.7万元、环境损害赔偿金152.58万元。办理的湖南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益阳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实地查看湿地保护现状

相关链接:《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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