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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时该车辆应如何进行分割?

 文章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2-03 16:03:48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彭某返还刘某车辆变卖款的1/2。

2015年10月,彭某父亲携带现金与彭某姐姐、刘某一同前往车行购置湘F6***8小型轿车一辆,随后将该车登记在刘某名下。2015年12月,刘某与彭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3月,经华容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该离婚案判决后,刘某将该车辆交付给彭某父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22年春节前,彭某将该车以26000元价格出卖给他人。因涉案车辆在起诉离婚时,二人未将该车辆列入待分割财产,故法院未予处理后,刘某以该车属于个人财产为由,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将该车辆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父亲在彭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前与刘某共同前往车行,全额出资购置湘F6***8小型轿车并将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虽无书面或口头的赠与约定,但考虑到刘某与彭某即将组成新的家庭,彭某父亲为减轻刘某、彭某的家庭负担,而全额出资购置车辆,该行为具有明确赠与彭某及刘某的意思表示,而无明确赠与刘某一方的意思表示,湘F6***8小型轿车应认定为彭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湘F6***8小型轿车属于将减损其价值的动产,处置后,车辆共有人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彭某将变卖车辆取得的价款的一半即13000元返还给刘某。彭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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