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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亲戚顶岗,男子遭无故开除,法院怎么说

 文章来源:开福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2-03 16:05:42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肖某入职长沙某茶餐厅从事收银、后勤等工作。2022年2月份,肖某老老实实上着班,突然收到被茶餐厅开除的消息,于是便询问店长朱某。朱某微信回复称是老板邓某介绍亲戚来顶替了。事后,肖某与茶餐厅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赔偿等劳动争议,便向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明,直到离职,茶餐厅一直未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最终裁决茶餐厅向肖某赔付1.1万余元。

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茶餐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肖某依法向开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在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茶餐厅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即依据申请执行人肖某的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直接执行作为个体工商户茶餐厅经营者邓某名下的个人财产。很快,收到法院执行裁定的邓某便主动联系到法院。

在执行法官邱巍的组织和解下,茶餐厅经营者邓某主动赔付了全部案款。

肖某拿到执行案款后,愉快地向法官说:“终于可以回家过一个安心的中秋佳节了。”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茶餐厅经营者邓某名下财产的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此同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应依法积极保障员工的各项权利,只有这样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才能达成“共赢”的局面。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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