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下水管被堵两住户遭浸水 法院判开发商和楼上业主共同担责
文章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 时间:2023-02-07 17:12:41近日,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芦淞区某开发商以及12名业主被判决共同承担原告周某、李某损失,各赔偿周某、李某2307.69元。
事发
下水道堵塞,地板、墙面被污水浸泡
周某、李某是芦淞区某小区业主。去年4月,该小区业主发现周某、李某家门口的电梯口存在大量积水,打开门发现房屋内的客厅卫生间管道堵塞,污水反溢到地面,满屋异味,除了主卧和主卫生间以外,其他房间的地板和墙面均被污水浸泡。周某、李某家的地面、墙面、橱柜、门框等均被污水浸泡损毁。
经专业人士上门疏通管道,发现堵塞物为无纺布洗脸巾、水性笔等。事故发生后,各方均表示不担责,于是周某、李某将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楼上的业主起诉到法院。
周某、李某认为,自己家房屋内部财物受损和居住难的重大问题,显然是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住房之上的所有业主造成的,他们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然而开发商认为,堵塞管道的物品与自己无关,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也表示,自己已经依约完成了处理、善后工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家没有用过水性笔和无纺布洗脸巾……”部分到庭应诉的被告业主们也纷纷以此撇清责任。仅一户被告业主表示自己尚未入住。
判决
开发商和楼上12名业主共同担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李某与被告业主们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排放生活用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由于使用该管道的已入住业主都有造成该管道堵塞的可能,虽没有证据证明楼上住户存在故意堵塞管道的行为,但不排除管道的堵塞是由于共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造成,虽非各责任人故意行为所致,但管道堵塞与共同使用该管道的某一个或几个业主的不当使用行为有因果关系。因引起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无法查清,不能认定排水管道堵塞系因哪一方的过错所致,故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应当由涉案房屋楼上共同使用该管道且入住的12户业主共同承担。
另外,涉案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不长,被告开发商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将水性笔遗失在管道里的可能,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原告因装修尚未入住,均不承担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日常运行、维护责任,所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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