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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①】销售假冒花露水 商铺赔钱2000元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谭 卫丰 肖默西 梁成文 时间:2023-03-15 09:27:45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司法宣传影响力,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红网娄底站、时刻娄底频道联合策划《法眼》系列报道,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今天推出第一期《销售假冒花露水 商铺赔钱2000元 》。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谭卫丰 肖默西 通讯员 梁成文 娄底报道

案情回顾:夏天,娄底市民刘某在涂抹了从小区商铺购买的某品牌花露水后,皮肤部分发红,还伴着瘙痒,便怀疑买到了假的花露水。于是他来到购买花露水的商店询问卖家。一开始,卖家并不承认,坚持自己卖的是正品,毕竟商店开了这么多年,从来也没出过这种事。

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经正规生产厂家比对和查验,证实该商铺所售的花露水为冒牌花露水。厂家还发现,附近其他商行也存在此类售假行为,遂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娄底中院判决各商行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分别赔偿生产厂家相关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各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对不能提交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被告,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外,还承担数千元不等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广大经营者要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严把进货关。即使是售价很低的商品,比如花露水、打火机等也不要因为这些商品价格低就放松警惕,疏于对商品货物来源进行审查。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第一、对于不合理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不要购进;第二、一些来源不明的商品不要购进,第三、对于没有按规定标注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的“三无”产品一定不要购进。最后一点,考虑到造假技术日新月异,在进货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保存进货凭证的习惯,进货凭证上写清楚所进货物的品牌和规格,并要求批发商加盖公章,这样万一出现有购进假冒货物的情况,经营者可以通过提交合法来源来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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