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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套娃式分包,农民工受伤找谁赔?法院判了

 文章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3-23 09:51:49 

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一直是司法工作重点,然而近年来,建筑工程普遍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问题,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工程套娃式分包是否损害农民工权益?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了应该找谁赔偿?请看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湖南某信息公司将ICT项目安装集成及运维服务发包给某物联网公司,该物联网公司随后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迪公司,某迪公司将相关项目分包给广州某计算机公司,广州某计算机公司又将其中的视频安装监控服务项目发包给鑫某发公司。经审查,董某、宁某、尹某系合伙关系,由尹某负责日常合伙事务,所得收益由三人平均分配。尹某借用鑫某发公司名义承包了广州某计算机公司发包的视频安装监控服务项目后,又以鑫某发公司名义将该项目发包给何某,双方口头约定以单价60元的标准计算视频支架安装费。何某承接该工程后,召集周某、周华某参与视频支架安装,并告知其安装单价为30元/个。2021年9月,周某站在人字梯上安装视频支架时,由于人字梯失去平衡倾倒,导致周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因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以60元/个的价格从尹某处承接安装工程后,雇佣周某参与安装施工,周某接受何某管理、约束,按其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施工图纸进行工作,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周某与何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董某、宁某、尹某以鑫某发公司名义签订涉案工程承包合同,虽工程款进入鑫某发公司账户,但鑫某发公司并未投入任何资金,不对董某、宁某、尹某发放工资,工程利润由董某、宁某、尹某分配,鑫某发公司不获取利润,亦不承担风险,故应当认定董某、宁某、尹某无偿借用鑫某发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承包合同。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且此前有过类似施工经验,明知周某站在人字梯上高空作业有一定风险,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反而共同登上人字梯作业,对现场安全施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是导致其摔伤的原因之一,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尹某明知何某不具备相应的劳务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何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尹某系执行合伙事务,故该过错责任应当由董某、宁某、尹某承担。鑫某发公司明知董某、宁某、尹某无相应施工资质,仍允许其无偿借用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应对董某、宁某、尹某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湖南某信息公司、物联网公司、某迪公司、广州某计算机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履行能力、在涉案工程中获利情况等因素,认定周某的损失由何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由董某、宁某、尹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周某自负。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中不仅涉及工程多次分包,还涉及合伙事务、劳务关系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等多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典型性。目前在建筑行业中,工头往往在工地临时雇佣农民工作业,用工特点存在临时性、短期性、不确定。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后如何进行救济,既关系到农民工的基本权利保障,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从事建筑工程等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行业人员应加强购买人身意外商业保险的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劳务施工资质的公司承包项目、借用公司资质给他人承包项目、违法分包等问题应加强打击力度,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加强施工安全保障,从源头上减少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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