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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下落不明”的被告一次机会 ——湘潭岳塘区检察院监督纠正一错误民事判决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陈嘉伟 赵玲 时间:2023-04-04 17:24:58 

湖南长安网3月31日讯(通讯员 陈嘉伟 赵玲)在过完春节的农历正月二十,窗外飘着细雨,天空笼罩着一层薄雾,给人一种还在冬天的感觉,但笼罩在唐某心中的阴霾已经消散。这天清早他来到岳塘区检察院,送来一面写着“怀仁爱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对岳塘区检察院和承办其案件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唐某夫妇涉及一宗金融借款合同。唐某反映其在未接到开庭传票、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其夫妇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我本人根本没有签保证合同,我老婆虽然签了保证担保合同,但主债务人从银行借新还旧,我们都不知情,应该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唐某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并对岳塘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岳塘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的监督。该案亦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上级院交办的线索。经检察机关查明,2014年1月,彭某在银行填写了《某银行零售经营类借款(额度)及信用卡申请表》,刘某提供保证,刘某的配偶唐某在保证人配偶一栏签名。2014年2月,某银行湘潭支行与刘某签订了《零售借款保证合同》,明确刘某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唐某签署了担保知情书,表明知晓并同意其配偶为借款人进行担保。因彭某未及时归还银行欠款,某银行湘潭支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进入诉讼后,唐某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了其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在诉讼期间唐某因其财产被查封找办案法官寻求解封并留下谈话笔录,并未出现下落不明和联系不上的情形,后法院因更改开庭时间,对包括唐某在内的其他被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判决唐某为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岳塘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原审对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唐某予以公告送达,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导致唐某未能出庭行使辩论权,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依法予以纠正。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审委会进行研究,岳塘区检察院何永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发表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认为原审送达程序确实存在违法,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22年8月,法院再审改判:驳回某银行湘潭支行对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唐某的漫漫维权路终于划上了句号。

“再小的案子,对老百姓来说都是大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实现并累积的,一份信任会传导许多信任。”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感慨到。在今后的工作中,岳塘区检察院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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