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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却因此致残,该怎么办?

 文章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4-18 09:51:09 

男子好心施救被垮塌墙土掩埋的他人,自己不幸被连续垮塌墙土掩埋受伤致残,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该县首例因见义勇为致残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日,周某在坑道作业时,坑体突然崩塌,将其掩埋,命悬一线。此时刘某恰巧路过,见状立即对周某进行施救。周某得救后,刘某却被埋压在了坑道中,所幸消防队员及时赶到,将其救出。刘某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数十天,花费巨额医疗费。经鉴定,刘某之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2023年2月,刘某与受益人因补偿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与双方沟通,耐心疏解被告,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受益人补偿刘某8万元,已当庭给付5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刘某目睹他人陷入危险境地,甘愿赴险,救助他人,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弘扬。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为社会所倡导。

本案中,法官倾心调解,让见义勇为者得到适当补偿,让善行得到肯定,让善心得到呵护,让善意得到弘扬,真正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思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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