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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如果允许公权力这样妄为,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黄永坚 时间:2023-04-18 11:51:21 

湖南长安网4月14日讯(通讯员 黄永坚)湘潭市公安局正在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给摩托车、电动车发放牌照,安装定位器,收取两年240元(政府补助20元实收220元)的费用,也有捆绑话费上牌的选择,在摩托车、电动车被盗后给予一定补偿,湘潭市公安局具体通告见附件,其中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将加大打击力度,对无法当场提供合法来源依据,来源不明的摩托车、电动车依法查处。请问哪条法律规定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摩托车、电动车的发票?‍ 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等部分地区改头换面强收电动车号牌费用被国务院督察组约谈,湘潭市的政策和去年盐城市的行为一般无二,湘潭还可以进行吗?

2019年4月8日,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回复网友投诉称:为有效防范摩托车、电动车被盗,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决议,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集中登记的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安装防盗系统按照“自愿有偿安装”的原则进行,不是强制安装。此次登记不涉及摩托车、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车辆性质认定,不是上牌,只适用于防盗功能,目的主要是防盗备案,辅以提供交通事故三责险。我们建议有电动车、摩托车的市民朋友主动到各辖区派出所指定的登记点登记。自2019年6月20日集中登记上牌期满之后,公安机关将加大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车、摩托车的检查力度,对未办理登记且无法提供合法购买证明的电动车、摩托车依法查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查处。

2019年6月初,湘潭市民李先生和同事一起来到雨湖区一公安警务站,给公司的两台电动车办理防盗备案登记手续。但是却被民警告知,电动车不能单独办理防盗备案登记上牌,必须要购买220元的商业保险。“包含了盗抢险、三责险、意外险,这不都是商业保险吗?应该是自愿选择,湘潭市公安局为何要强迫车主在长安责任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来自湘潭岳塘区的市民吴女士也对这一不合理规定感到非常气愤。“我自己就是保险业务员,今年3月电动车上牌之前,我就给车子买了99元的保险。但是这次民警还是要我必须再买220元的商业保险,才让上牌。”

为了避免今后被公安检查的麻烦,李先生和吴女士都不得不交费办理防盗备案登记。但是在向派出所民警交费之后,民警只给了一张红色的《湘潭市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表》,却没有提供正式的保单,也没有提供任何正规收费票据,李先生当场提出了质疑。“这钱到底给了谁?为什么不开发票?民警说从来没有人要开发票。”在这张《湘潭市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表》上,李先生发现,表格只写了240元的服务费,政府补贴20元和相关的商业保险品种,没有收费明细,有没有经过审批,交得不明不白,肯定是乱收费。

作为保险业内人士,吴女士还质疑电动车的保险费用与保额不匹配。“我自己买的99元保险,都比它这个220元的保险,保额都要高,新车被盗只赔付1000元,旧车只有800元,交这个保险还有什么意义?”

接到湘潭市民的投诉之后,湖南广播电台News938潇湘之声为民热线记者海洋、实习记者方砚青、许心仪展开了暗访调查。在雨湖区云塘派出所值班室。记者也以电动车车主的身份向民警咨询办理防盗备案登记的事宜,一位民警明确表示:“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是与220元的商业保险费用捆绑在一起,不能只单独上牌;如果不上牌也可以,公安就要拦车,让车主提供车辆的合法来源手续。”

对此,投诉人李先生认为,这看似给车主提供选择,但是有些车主并没有保存好购车发票,公安密集设卡查车给车主造成了很大不便,变相地促使车主去交钱上牌。

而且,对于没有上牌的电动车,公安部门要求车主提供车辆的合法性材料,否则就被扣车。但投诉人李先生表示,车主在选择上牌时,却并不需要提供这些材料。“我们有台四五年的车子,合格证、发票什么都没有,连承诺书都没签一个,民警就直接收钱登记了,很不规范,明显在搞双重标准。”

随后,记者又随机走访了湘潭市雨湖区一大桥路口警务站、岳塘区板塘铺警务站,民警都表示车主要想上牌,必须购买220元商业保险,但不会提供缴费票据。‍

根据湘潭公安在线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9年5月28日,湘潭市累计备案登记电动车突破20万台,按一台最低标准220元的费用计算,涉及资金达到了4000多万元。有不少市民就强烈质疑这笔钱的去向:“这钱到底到哪里去了,公安局有没有参与分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

“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官商勾结滥用职权牟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不究,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法律不能落地,权益才会悬空,神圣的法律决不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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