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法治湖南>以案说法

张家界商场试衣摔倒致残,谁担责?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田秀平 谢婉婷 时间:2023-04-17 16:53:41 

湖南长安网4月15日讯(通讯员 田秀平 谢婉婷)张家界一女子在商场试衣间试衣服时不慎摔倒导致十级伤残,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某商场承担10%责任,原告伍某某承担90%责任。

2021年7月,伍某某与其丈夫到张家界某商场购买衣服,伍某某在试衣间试穿衣服时不慎倒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7月,伍某某多次和商场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后,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伍某某在商场试穿衣服摔倒后,在张家界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治疗费32977.12元。经司法鉴定,伍某某伤情经为十级伤残,预计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3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另查明,被告某商场提供的试衣间系临时使用的可移动试衣间,该试衣间地面瓷砖平整,无任何易滑物体。

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诉求后,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伍某某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742元。商场试衣间符合试衣的安全要求,但商场只是没有尽到安全督促的义务;伍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告处购买衣服并在试衣间试穿时,没有注意到自身安全,原告对其受伤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其应当自行承担受伤的主要责任。据此,判处商场承担本案10%比例的赔偿责任15974.2元,伍某某自行承担90%责任。一审判决后,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提供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督促,否则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