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法院发出首份预罚款通知书
文章来源: 汨罗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4-25 15:43:572023年4月19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探索“预罚款”,并发出了首份《预罚款通知书》。这是汨罗法院继实行“预拘留”措施之后,又一探索实施的新执行措施。
事情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22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分两期偿还,第一期是在2023年1月23日前付30万元,第二期付40万元及利息。
然而,因为欠款人刘某不肯履行协议,无奈之下,原告向汨罗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后,汨罗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某在长沙市某高档小区的房产。
2023年4月19日,汨罗法院执行干警前往长沙,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义务,否则就拍卖其名下的房产,并张贴限期履行通知书。然而,当执行干警出示工作证,告知协助配合司法机关时,遭到小区保安阻挠。小区保安称,需派出所民警到场,方可进入,甚至表示执行法院系异地办案,没有执法权。
执行干警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中,独立行使职权,无需公安机关到场,且本次任务比较单一,要求其不要阻碍执法。但其仍然阻挠法院干警执法。
之后,执行干警联系该小区所在辖区派出所,经过派出所民警向小区物业释明,其同意法院干警进入小区执行任务,但仍然对法院是否具有异地执行权有异议。
考虑到该物业的行为,严重阻碍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秉持善意文明执行并重的原则,汨罗市人民法院于4月19日开出首份预罚款通知书并向其送达。该份通知书显示,拟对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湖南分公司罚款五万元。令其公司在两日内作出书面检讨及时全面履行协助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作出正式的罚款决定。
2023年4月19日,该公司作出书面检讨并表示会遵守法律,配合法院做好后续的配合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考虑能动司法,把握司法政策,提升履职能力,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也参考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遂作出预罚款通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局限在行政区域内。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不确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任何公民及法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即使是案外人,也不可任性妄为,只有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法治社会才有稳固的运行基础和良好的秩序保障,才有利于形成尊重和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大合力,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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