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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大:立良法促善治 积极发挥地方立法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文章来源:郴州市人大法制委 作者: 时间:2023-04-07 10:27:26 

2020年,郴州成为第一批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3年来,全市上下积极探索、主动实践,取得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治理经验做法,走出了一条具有郴州特色的社会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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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郴州市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立足“小切口”,做足“小快灵”,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不断提高立法质量。7年来,郴州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部,修正地方性法规1部,积极发挥了地方立法对社会治理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主要做法

健全“四个机制”,以大格局保障立法力度

坚持党委领导引航向。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市委批转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组建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做到党委的决策部署到哪里、重心摆放到哪里、主题明确到哪里,人大的立法就推进到哪里。

落实人大主导强抓手。主导法规立项,由“等米下锅”转变为“点菜上桌”。主导法规内容,站在全局的高度、公平的角度,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利义务、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规的公平正义。主导法规审议,充分发挥专委会初步审议、法制委统一审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职能作用,突破“程序性审议与技术性修改”的内容局限,更加关注法规的实质性内容。主导法规进程,协调各方关系,打通各方关节,确保立法项目如期完成。主导法规实施,全面推动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把通过地方立法建立起来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

完善政府依托夯基础。正确处理人大主导与政府依托的关系。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专业优势,借助政府部门政策专长,吸收政府部门实践成果。把好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设计关、内容关,从源头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提高法规质量。

推动各方参与聚合力。坚持纵向贯通、横向连接,通过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参与立法、督促政府部门全面参与立法、邀请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全程参与立法,实现点、线、面三位一体齐助立法,取得了以最大范围的公众参与凝聚起地方立法“最大公约数”的良好效果。

坚持“三个原则”,以高质量彰显立法精度

坚持科学立法。突出急用先行,强化制度供给,力求务实管用。畅通人大与政府对接互动、资源共享渠道,每一个立法项目都列出问题、责任“两张清单”,再由人大、政府相关领导召开“诸葛会”进行“集体会诊”,对照“病根”开出“药方”,并体现到法规条文中,确保所立法规更接地气、更好操作。

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开好纳谏专会、开通立法专线、开设媒体专号,多层面、全天候收集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人作用,为立法提供强大的民意支撑。

坚持依法立法。出台《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推动郴州市地方立法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守住法制统一底线,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对经多方研究仍议而不决的疑难杂症,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确保法规条文纵向上不抵触、横向上相协调、执行中可操作。

做实“两个环节”,以全链条体现立法深度

事前调研论证到位。主任会议成员分别带队,深入一线专题调研。规范审议,提前安排中心发言人重点发言,引导和启发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进行深入审议,把问题议准、议全、议透。采用试行推广等方式对相关做法充分论证,待效果得到检验后,再以法规的形式固化推广。探索在立法协商中引入辩论机制,组织赞成、反对双方展开辩论,在双方观点的反复激烈碰撞中辨明情与理,找到共同点,画出同心圆。

事后学习宣传到位。坚持“一法一方案”宣传模式,努力让法规广为人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将《郴州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纳入郴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八五”普法学法用法考试的重要内容;把地方性法规的内容纳入“一府一委两院”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范围。

把握“一个关键”,以硬手段实现立法刚度

注重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督,建立对立法工作“回头看”机制,在法规颁布实施二年后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组织执法检查。完善审议意见交办环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审议意见附问题清单的模式,打包向政府交办。增设满意度测评环节,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做到敢于动真碰硬,真正让人大监督“长出牙齿”。对实施时间较短的法规,主任会议专题听取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找准影响法规实施的症结关键和深层次原因,使法规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全面、连续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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