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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沦为电诈帮凶,6名“工具人”收到罚单

 文章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 时间:2023-05-11 16:57:40 

近日,记者从株洲市公安局获悉,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有多名贪图小利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遭到警方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底,违法行为人易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购买电话卡信息,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谭某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前提下,仍联系对方称愿意向其提供电话卡,并从中获利780元。荷塘公安分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易某罚款780元。

今年3月1日,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明知可能是为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按照诈骗嫌疑人“雨露”的指示,在手机上安装远程控制软件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手机转接服务。至案发时,李某拨打了40余个电话,非法获利160元。经开公安分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李某罚款500元。

3月17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明知可能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在学校宿舍内,按照冒充的客服人员的指示,在手机上安装远程控制软件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手机转接服务。至案发时,李某共拨打了约180个电话,其中有1人因李某拨打电话被电信网络诈骗,李某非法获利1350元。经开公安分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李某罚款1500元。

今年4月以来,陈某为了非法获利,明知上线“大哥”(在逃)是搞电信诈骗,而替“大哥”收购他人手机卡6张,利用“大哥”提供的手机再装上远程操控软件拨打诈骗电话45个。4月17日,陈某被警方查获。醴陵市公安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陈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违法行为人文某则将自己名下办理的三张电话卡,以200元/张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作为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使用,文某共计获利600余元。4月19日,文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醴陵市公安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文某罚款600元。

4月12日,违法行为人李某纠集张某、王某从河南驾车来炎陵寻找电话卡主,明知上线从事诈骗活动,仍按照上线提供的方式在手机上安装远程控制软件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手机转接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炎陵县公安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李某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208元。

警方提醒,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凡有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处罚后,个人会留下“案底”,列入银行和运营商的黑名单,甚至影响个人征信,影响个人升学、参军、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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