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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岳塘检察:中间商赚差价?倒卖假冒槟榔包装袋被批准逮捕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胡晚晴 时间:2023-05-26 11:56:26 

本网讯(通讯员 胡晚晴)在未取得槟榔品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上家购买假冒该品牌的槟榔包装袋后再销售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利润。近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

2022年3月,有过槟榔销售经验的胡某某在相关群聊中看到有人收购某槟榔品牌的包装袋,看到这位广东“客户”发来的样品,身为湘潭人的胡某某一眼认出这是湘潭一知名槟榔品牌的包装袋,袋子上还没有喷码贴标,胡某某意识到是用来假冒商标的。“我以前也做过经销商,这次就是想赚个差价,以为没什么大问题。”胡某某交代,心存侥幸的他又在群聊中找到制作该包装袋的厂家,就这样做起了“中间商”的生意,每个包装袋能赚取4分钱左右的差价。经核实,直至今3月,胡某某销售假冒品牌的槟榔包装袋的数量至少达五万件。在得知上家和下家都被警方查获后,胡某某向警方自首,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槟榔公司为湘潭本土企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销售假冒槟榔包装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槟榔公司拥有的多种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岳塘区检察院聚焦主责主业,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1222)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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