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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法院判决:《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文章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3-05-24 18:08:22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不断改善,让广袤的乡村成为更为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到农村宅基地建房或发展,或将成为很多城镇居民的计划,那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宅基地转让款及支付一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临湘市桃林镇有一宗宅基地,已办理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表。经人介绍,李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宗宅基地转让给了李某云,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李某云先行支付了10万元,但一直未在宅基地上建房。之后,因工程施工征用集体土地,李某云向临湘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退回所交款项和赔偿损失。

另查明,李某云为某市居民,非桃林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原告李某云非临湘市桃林镇村民,不享有买卖转让宅基地资格,原、被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宅基地转让,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李某云要求返还宅基地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云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在协议签订中,双方均有过错,其损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为宜,利息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说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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