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法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 借款合同无效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杨倩 时间:2023-05-09 16:21:06本网讯(通讯员 杨倩)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活跃,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的降低,借款与还款方式的不断简化,套取信用卡、银行贷款、“某某贷”“某某呗”等金融机构贷款而后转借贷款的情形逐渐增多,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严重扰乱了信贷秩序,还会导致出借人自身面临损失本金及利息,因借款无法收回导致贷款逾期被起诉、个人征信受损等风险。近日,保靖法院就化解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与李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10月,李某及其配偶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10万元。张某虽然自己没有资金,但考虑到同事情谊,最终采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给李某夫妇转借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夫妇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避免借款逾期,张某便结清了银行贷款及利息。后张某多次找到李某夫妇协商还款,李某夫妇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无奈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定,张某以非自有资金向他人提供借款,其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款项转借给李某夫妇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即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张某与李某夫妇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张某只能请求李某夫妇返还借款本金,而不能向李某夫妇主张借款利息。承办法官向张某释明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了解李某夫妇的还款意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李某夫妇愿意返还张某借款本金并赔偿其部分利息损失,张某自愿撤回起诉。
在此,法官提醒,就个人而言,给他人借款渡过难关的美德值得传承,但也要量力而行,切勿套贷转贷触碰法律禁区;就金融企业而言,要严把信贷准入关,强化贷后管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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