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法院: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闫亚丽 时间:2023-10-18 11:19:24湖南长安网10月09日讯(通讯员 闫亚丽)借条仅有夫妻一方签字,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李某、张某夫妻共同偿还陈某23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李某偿还陈某40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30万元。借条借款人为李某和张某,李某的签名是其授权妻子张某代签。之后,李某又分三次找陈某共借款40万元。此次借条上的借款人仅李某一人,且只有其一人签字。张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之后,李某、张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后便无了下文。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临湘法院。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李某、张某借陈某30万元,李某借陈某40万元,该两笔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李某和张某对30万元借款均予以认可,两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对40万元借款不知情,且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该笔债务表示追认或该笔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故该笔借款由李某一人承担,张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这三项原则。如果民间借贷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同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符合上述情形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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