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出租房起火,房东能否要求电力公司赔偿?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郭薇灿 李婉瑶 时间:2023-10-06 16:11:29红网时刻新闻10月6日讯(记者 肖依诺 郭薇灿 通讯员 李婉瑶)房屋租赁是现在社会中老百姓经常会接触到的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房屋失火,到底该由租赁方承担责任,还是发租方承担责任,或是电力公司的责任呢?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出租房着火的民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驳回了房东陈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的诉求。
陈某系华容县一住宅的房东。2021年2月18日晚,其住宅起火,租户陆某在老家过年,2月24日才返回华容,期间房屋一直无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房屋在2021年2月3日欠费停电,并于2021年2月5日和2月10日分别缴纳20元和100元电费后,不久又变成欠费情况,期间,租户陆某多次要求房东陈某查看和解决扣费问题,并询问电源开关位置,陈某因没有钥匙,仅在房外查看,表示房屋无异常。
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二楼东侧卧室床铺,起火点为电吹风处,且能排除雷击、自燃、生活用火不慎等原因引起火灾,不能排除电吹风长时间使用导致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陈某主张,电力公司表箱中安装的空气开关,不符合规定、存在故障失灵导致火灾,电力公司应当履行定期检查维护义务,未尽义务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法院认为,经消防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吹风长时间使用导致温度过高引起火灾。陈某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房屋的起火与电力公司的电表故障存在有直接因果关系。陈某虽有损失存在,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故法院对陈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79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从租赁合同的角度看,房屋的发租方,负有确保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且安全的责任,也就是说,发租方提供的租赁物也就是房屋要符合租赁使用的条件,一要安全,二要可以使用。作为承租方,在合同关系中,则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和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因为保管维护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电力公司,在为服务对象提供商品/服务时,应确保商品/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并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如做好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现房东向电网公司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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