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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吐槽”领导被告上法庭,郴州桂阳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鄢晨曦 时间:2023-11-20 13:49:46 

湖南长安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鄢晨曦)男子小明因与前领导阿文发生纠纷,向控股公司发邮件“吐槽”。离职后,小明被阿文告上法庭。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小明是一家外资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员工,原告阿文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人系上下属关系。小明与阿文之间因工作问题发生分歧。2023年1月15日,小明便通过电子邮箱向控股公司的领导层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主要是控诉工作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及对受到阿文不公正对待的“吐槽”。

2023年2月14日,被告小明向某人事争议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此后被告小明与公司达成仲裁调解。此后,原告阿文认为被告小明发送邮件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导致其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被撤销,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阿文原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1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阿松。

【判决结果】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并未采用侮辱性话语对阿文的人格权及名誉权进行刻意的贬损、毁损,且相关用语也较为平和,用语也并非激烈,未超出一般用语范围。从内容上来看,小明主要在于呼吁控股公司领导多关注、保障劳动者权益,倾听员工意见。同时,阿文也仅向控股公司领导发送邮件,而未大范围对外散布,也并未刻意对外降低阿文的社会评价。小明作为劳动者,对公司具有监督与建议的权利,只要未超过必要限度、未刻意捏造事实进行人格贬损等情况,用人单位对此应持有基本的容忍义务。此外,原告阿文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撤销,而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在被告小明发送邮件之前,该行为并非小明发送邮件所导致。同时,公司的人事职务任免权在于公司决策层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故原告诉称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定小明发送邮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阿文名誉权的侵害,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一是行为人要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行为;二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三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监督的权利,劳动者所发表内容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散布不实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等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信息,虽然可能存在言辞比较激烈、陈述略显夸张的情况,但该行为均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监督行为应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若劳动者故意捏造不实信息,针对公司、个人大范围散布侮辱性信息,超出合理的监督范围,发表不当言论,导致了对公司、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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